山东一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
导语
医疗纠纷的案件,看一次难过一次,看一次心伤一次。
近期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山东某医院发生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。
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
事实经过
患者梁某台于2022年3月6日入住某某医院精神科一病区住院治疗。
4月7日03:23患者梁某台醒后突然光脚跑约30米至餐厅用头撞墙,护士紧急制止未果,患者撞后躺在地上,呼吸粗重,观其头顶部微有肿胀,及时通知值班医生。
03:27值班医生让值班护士把患者抬到床上,患者情绪不稳躁动不安,为防止坠床造成二次伤害,给予保护性约束,观察患者一直在睡眠中,04:00左右患者醒后护士询问撞墙原因,哪里不舒服?回答不知道,不记得。
患者于04:30左右再次入睡,观察约束部位皮肤完好无损,呼吸粗重,每半个小时巡视都在睡眠中。06:25呼叫患者起床,呼之不应,立即解除约束,后测量血压180/120mmHg,心率102次/分,牙关紧闭,双侧瞳孔对光反应迟钝,立即通知医生,值班医生到场,复测血压150/87mmHg,心率 110次/分,仍意识不清,及时通知上级医师检查,考虑患者处于昏迷状态,初步考虑颅内出血,紧急送往外院就诊,冠县某某医院将梁某台收入神经外科治疗,并在全麻下行颅内血肿清除+去骨瓣减压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,4月14日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一审法院判决
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乙方承担次要责任。结合医疗事故鉴定书关于「医方承担次要责任」的认定,本院确定被告承担经济损失49%的赔偿责任。
医院不服原判决,申请改为「再审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承担10%的赔偿责任」。
医院认为: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亲属梁某台已经完全尽到了护理义务,梁某台受伤是其自身行为导致的,属突发情况、意外情形。请求再审依法改判。
医院辩解,本案被申请人亲属梁春田的受伤完全是其自身行为导致的,与申请人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,属突发情况、意外情形,不存在未尽到护理义务的问题。
患者梁某台因撞墙转至冠县某某医院手术治疗,且术后7天死亡,本案未审查并排除外界介入因素致其死亡的合理怀疑,在死亡原因未查明的情况下,多重介入因素存在的情况下,离院后7天,在非一审被告医院处,而是在第三人处,一审被告与患者死亡之间,既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,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。
再审法院判决
法院经审查认为,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方承担次要责任,事发当天,在梁某台出现以头撞墙等异常行为后,仅进行制止和约束,未积极检查病情发展并施以诊治,医方存在的不足:受伤后评估不到位;受伤后医方未完全尽到诊疗义务;医患沟通不及时。
受害人梁某台长期患有精神疾病,虽经多次治疗一直未有痊愈,入住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精神科封闭式治疗,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属于专业性医院,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梁某台在无家人陪护的情况下应尽到专业诊疗、护理义务,并对其安全负有更加高度的注意义务。
事发当天,在梁某台出现以头撞墙等异常行为后,仅进行制止和约束,未积极检查病情发展并施以诊治,结合医疗事故鉴定书关于“医方承担次要责任”的认定,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对患者梁某台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,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梁某台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且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对聊医鉴(2023)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无异议,原审判决认定其承担经济损失49%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
护理费是指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,护理费和护理人员误工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原审根据护理人员系梁某平,梁某台住院期间联系人为其女儿,梁某平身份信息显示为城镇居民,判决认定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应赔付护理费1001元并无不当。
经查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存在未经质证的情形,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已充分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。再审申请人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所持“请求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(2024)鲁1525民初483号民事判决,再审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承担10%的赔偿责任”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。
最终裁定:驳回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。
来源 | 掌上医讯综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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